【戈程资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立案指引(试行)的说明
2025-04-19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立案指引(试行)》,现就该指引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关于专利被许可人应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规定,在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中,专利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应提交符合上述规定内容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关于被告的问题
考虑到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与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共性特征,根据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先生效文书中确立的原则,在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应以专利权人为被告。
三、关于涉外及涉港澳台主体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受外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代理行政诉讼事宜,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的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初步证明,并在起诉后三个月内向受案法院递交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件的,可以视为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申请注册药品相关专利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不适用上述解答意见。因此,原告为涉外及涉港澳台主体的,应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完整的公证认证文件。
摘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