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程资讯】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诉讼管辖争议的规则与应对
2025-04-18
在标准具有全球性、专利实施者的市场通常横跨多个国家、专利又具有地域性的大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通常呈现多个国家平行诉讼的局面,在此局面下,全球各个国家在管辖权上存在博弈,比如禁诉令的问题,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亦存在争议。如最近广受关注的华为、中兴通讯与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目前中国、英国和德国均已作出相关裁决。
整体而言,英国方面,英国最高法院裁决对专利持有人利好,继德国之后,英国或将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优选的诉讼地。同时,鉴于英国法院在司法管辖权以及全球许可费条款裁决问题上的强势立场,被裁决全球许可费条款的专利实施者将处于被动境地。美国方面,由于美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规则遵循四要素分析法,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相对难以获得,美国管辖规则下,美国法院对全球许可费的裁决不至于使得专利实施者过分被动。但是,在英美法院都倾向于裁决全球许可费的情形下,可以预见后期可能会出现针对同一案件,全球各个法院裁决的全球许可费条款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此外,案件受理的时间先后和涉诉的事项也对英美法院管辖问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管辖纠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最高法知产法庭)于8月21日驳回了康文森对其与中兴通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最高法知产法庭认为,康文森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中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取决于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最高法知产法庭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特点,认为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发生原因、核心争议、纠纷类型、许可标的来看,中国具备管辖权。对于方便法院原则,最高法知产法庭认为国外正在进行的平行诉讼不影响中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由于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明显与中国具有更加密切的联系,中国法院审理更为便利。
英美法院倾向于通过扩大解释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FRAND条款的性质,认为两者具备合同性、全球性,进而认为其具备管辖的合理性;最高法知产法庭则倾向于认为FRAND条款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这与我国法院先前关于FRAND条款性质的观点基本一致。通过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特点、案件事实的密切联系的考量,进而判断管辖问题,实际上是从更加客观的特点和原因出发,严谨遵循国际司法管辖规则的考量因素和原则。
目前,中国虽然还没有禁诉令相关的成文法规定,但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实际上涵盖了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功能。8月28日,最高法知产法庭对华为对康文森行为保全的申请做出裁定。由于此种行为保全针对的行为是一方当事人在他国的诉讼行为,在该案中最高法知产法庭在明确中国对案件管辖权正当性的基础上,在例行司法礼让的前提下,基于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相关要素的考量,认为中国诉讼在德国诉讼之前,德国禁令对中国诉讼存在干扰甚至使中国诉讼失去意义,行为保全对德国法院的影响则在适度范围之内,因此支持华为的申请,裁定康文森不得在德国申请执行停止侵权禁令。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规则尚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全球范围内每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各个法域的规则适用,相关企业需要不断地跟踪全球各个法域的规则实践,保持对规则的敏感度,以便无论是在主动起诉、被动应诉还是前期诉讼风险防控阶段都能够快速有效应对。
摘自:IPRCHN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