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程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6-08-05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这是1983年商标法施行四十多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商标法由原来的“8章、73条”增加为“9章、87条”,对篇章结构作了较大调整,条款内容进一步丰富。总结这次修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商标工作总体要求。一是,明确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二是,划定部门职责分工。三是,要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准确、及时发布商标信息,提高商标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完善商标注册条件。这次商标法修订,增设专章集中对商标注册条件进行规定(第二章),完善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把握有关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拓宽商标可注册要素类别,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商标注册条件。一是,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第十五条);二是,规定以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第十八条);三是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第十九条)。
(三)完善驰名商标相关制度。一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第二十一条)。二是,遏制过度追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将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同时增加规定在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在查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第六十三条)。三是,针对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现象,加强我国企业境外合法权益保护,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第六十九条)。
(四)加大商标管理力度。一是,严把审查注册关。二是,严格规制“心机商标”。针对利用“心机商标”等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是,推动解决商标“注而不用”难题。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六)完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措施。一是,完善商标案件行刑衔接机制。二是,完善商标执法措施。三是,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明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七十七条)。四是,规定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