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程资讯】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国外申请人重点须知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基于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解读文件,整理出对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外申请人最具影响的关键变化及实务建议。

 

一、核心程序性变更(直接影响申请策略)

 

1. "同日双申"规则重大收紧

 

变化:自2026年1月1日起,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 仅允许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 删除了原先可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使其保护范围与实用新型不同而获得授权的情形

 

影响:

- 不能再依赖修改发明申请权利要求来规避重复授权问题,必须在授权前明确选择放弃实用新型

- 需在申请时即做好战略布局,评估发明和实用新型各自的保护价值

- 必须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已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另一专利,否则将直接按重复授权处理

 

2. 分案申请优先权声明的严格化

 

变化:若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提交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

- 直接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员将发出通知书

- 申请人可后续请求恢复权利,但需满足时限和条件

 

影响:

- 分案申请时需格外注意优先权声明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遗漏声明将导致优先权丧失,可能丧失先占优势

 

3. 退款机制调整:从主动到依请求

 

变化:

- 专利局取消主动退款,全部改为依当事人请求退款

- 新增分案申请未进入实审阶段的退费情形

 

影响:

- 需主动监控费用状态,及时提出退款请求

- 退款流程可能因申请人信息不完整而延迟

 

二、新兴技术领域:严格合规与高质量要求

 

4. 人工智能/大数据专利的伦理与数据合规审查

 

新增:明确审查《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违法/违反公德/妨害公共利益)

- 数据采集:必须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证明数据获取合法合规(如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 算法伦理:禁止算法歧视,不得设置违反社会公德的决策规则

 

审查示例:

- 【例1】商场隐蔽拍摄人脸进行精准营销 → 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被驳回

- 【例2】依据行人性别年龄区分保护对象的无人驾驶决策 → 因违反社会公德被驳回

 

影响:

- 涉及用户数据、个人信息的AI专利申请需提供详尽的合规说明

- 国外数据合规框架(如GDPR)不能直接适用,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 伦理审查标准具有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特色

 

5. AI专利说明书撰写标准大幅提高

 

新增要求:

- 模型构建/训练类:必须清楚记载模块、层级、连接关系、训练步骤、参数等

- 模型应用类:必须清楚记载模型与具体领域如何结合、输入输出数据设置及其内在关联

 

审查示例:

- 【例21】未说明哪些血液指标和人脸特征与癌症预测相关 → 因公开不充分被驳回

 

影响:

- "黑匣子"式的AI发明难以满足公开充分要求

- 需提供技术细节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方案

 

建议:

- 在说明书中提供具体实施例,包括训练数据集特征、模型架构图、参数设置表

- 对输入输出数据的关联性进行技术解释,而非仅功能描述

- 考虑提交算法流程图、伪代码等辅助材料

 

6. 比特流(Bitstream)专利的明确规则

 

变化:

- 单纯比特流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属于智力活动规则)

- 存储/传输比特流的方法:必须包括"执行视频编码方法"和"存储/传输该比特流"两个步骤

- 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必须采用"介质+程序/指令+比特流+处理器执行生成比特流"的撰写形式

 

影响:

- 视频编码、流媒体领域的专利撰写需严格遵循格式要求

- 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受到明确限制

 

建议:

- 采用指南提供的标准撰写模板

- 确保方法权利要求包含编码步骤,避免被认定为单纯的数据存储

 

三、生物技术:植物品种保护范围扩大

 

7. "植物品种"定义明确及保护范围调整

 

变化:

- 定义:植物品种 = 人工选育或改良 +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 可专利性:未达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群体不属于植物品种,可授予专利权

- 野生植物:未经技术处理的天然野生植物属于科学发现,不可专利;但经人工选育/改良且有产业价值的可专利


影响:

- 利好:转基因植物、基因编辑植物如未达品种一致性标准,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 挑战:需证明植物群体不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才能规避植物品种排除条款


建议:

- 对于宽泛的植物群体(如"含某基因的水稻"),避免限定完整植株结构和全部基因组

- 在说明书中描述遗传背景的多样性,论证其不具有一致性

- 对于转基因植物,提供证据证明其群体性状不稳定

 

四、争议解决程序优化

 

8. 无效宣告程序规则细化

 

变化:

- "一事不再理"原则  :明确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防止请求人简单变换表述重复提起无效

- 请求人资格:冒用名义等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请求将不予受理(新增不受理情形)

- 修改文本提交:专利权人提交修改文本需附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同一程序提交多份修改文本的,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

 

影响:

- 有利:防止恶意无效请求,减少诉累

- 挑战: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需更规范,否则可能不被接受

 

建议:

- 作为专利权人,提前准备规范的修改文本模板

- 作为无效请求人,确保首次请求理由和证据充分,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实质相同"

 

9. 复审程序与专利权期限补偿

 

新增:

- 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新理由或提交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属于合理延迟,不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影响:

- 在实审阶段应尽量充分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

- 保留关键证据至复审阶段将导致期限损失

 

五、国际申请特殊规定

 

10.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要点

 

变化:

- 优先权转让证明:必须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而非泛指的"转让人")

- 证书信息:专利证书记载的"申请日时"信息,实际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信息

 

影响:

- 需确保优先权转让文件由所有原始申请人签署

- 证书信息理解需与中国法律概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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